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菏泽学院东校区在职研究生班招生简章

   在职研究生是国家计划内、以在职人员身份、部分时间在职工作、部分时间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教育的一种类型,属于国民教育系列。在报名、考试要求及录取办法方面与脱产研究生相同。是经过学校录取的正式研究生,获得与脱产相同的国务院学位办统一印发的研究生学位证书。在中共菏泽市委及市政府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,菏泽学院东校区第四届在职研究生班已开始招生。(注:在职研究生GCT是全国联考,共考四门:语言、逻辑、数学、外语(英语、日语、俄语、德语),总分400分,单科成绩不限,2011年国家线是178分,通过率是70%。)

我们负责网上报名---协助现场确认----免费培训----确保录取

青岛科技大学  信息学院

一、报考条件及时间

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毕业证(包括:函授、电大、自考、夜大等),当年毕业,当年就可以报考。

报考时间:7月1日------7月14日网报,15日、16日两天现场确认。

二、专业及研究方向

1、软件工程   研究方向

   数据库中提取知识、软件质量模型与软件复用技术、应用软件与网络软件技术、信息安全技术、数字媒体技术、软件测试技术、嵌入式软件及应用

2、计算机技术    研究方向

  计算机软、硬件系统设计开发技术、计算机应用系统的开发利用技术、信息和信号处理、网络信息处理技术及应用、无线传输技术

三、学制    二年 节假日上课 

四、学费共计   21800元   全部交到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处(菏泽教学点不收任何费用)。

五、咨询    青岛科技大学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胡教授 13615328208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菏泽学院远程教育学院     赵老师 13805302999

六、上课地址:菏泽市中华路1166号菏泽学院东校区(菏泽市委对门)


济南大学  管理学院

一、报考条件及时间

1、2008年7月31日前获得国民教育系列本科毕业证(包括:函授、电大、自考、夜大等),才可以报考。

2、2009年7月31日前获得本科学位


报考时间:7月1日------7月14日网报,15日、16日两天现场确认。

二、专业及研究方向

 专业:项目管理    

研究方向: A、公共管理   B、工程建设及规划   C、金融、财务   D、人力资源  E、企业管理

三、学制    三年 节假日上课 

四、学费共计   22000元   全部交到济南大学研究生处(菏泽教学点不收任何费用)。

五、咨询   济南大学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赵教授  15168866720

           菏泽学院远程教育学院     赵老师 13805302999

六、上课地址:菏泽市中华路1166号菏泽学院东校区(菏泽市委对门)

附:

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

《关于鼓励在职工作人员攻读博士、硕士学位的实施意见》的通知

菏办发〔2008〕19号

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,军分区,市委各部委,市政府各部门,各人民团体,各大中专院校:

《关于鼓励在职工作人员攻读博士、硕士学位的实施意见》已经市委、市政府研究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各自实际,认真遵照执行。

中共菏泽市委办公室

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
2008年4月18日

 

关于鼓励在职工作人员攻读博士、硕士学位的实施意见

      为贯彻落实市委、市政府《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》,实现“五年内培养引进100名职业经理人、100名博士、1000名硕士”的工作任务,以建设“四大基地一大产业”发展需求为导向,大力培养高层次人才,鼓励广大在职工作人员尤其是优秀青年人才通过在职学习,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,不断提高自身知识层次和综合素质,增强创新能力,优化我市人才队伍的知识结构,努力提升人才队伍的整体水平,为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、和谐发展、跨越发展、更好更快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,特制定如下意见。

第一条 凡在我市党政群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三年的本科在职工作人员、工作满一年的在职硕士研究生,攻读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专业的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学历、学位的,适用本意见。

第二条 凡经所在部门(单位)同意,参加全国在职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或参加经政府批准的部门(单位)与高校合作办学研究生教育,并被录取的在职工作人员,由本人填写《在职工作人员攻读研究生学位申请表》(见附件),经所在部门(单位)同意后,按管理权限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。

第三条 各部门(单位)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在职工作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教育,提供学习时间保障,保证他们完成学业。

第四条 各部门(单位)对经批准参加在职研究生教育的工作人员,要给予一定经费支持。对在职通过参加博士、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,并取得博士或硕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,由所在部门(单位)分别按80%和70%的比例报销学费。对在职参加博士、硕士研究生班学习并取得博士、硕士学位的,参照上述标准报销学费。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工作人员,学费报销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;其他单位工作人员,学费报销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。

第五条 凡参加在职研究生教育的工作人员,并取得国家颁发的博士或硕士学位证书的,在干部使用、工资待遇、职称晋升等方面,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同等研究生相关待遇。

第六条 经所在部门(单位)批准参加在职研究生教育的人员,在学习期间,其工资、津贴、补贴、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及职务(职称)晋升均不受影响。

第七条 经所在部门(单位)同意,参加在职脱产研究生教育的,其学习期间的表现和成绩要纳入年度考核。经所在学校提供在校学习期间的表现证明,凡表现好、成绩及格以上的,考核定为称职等次;成绩经补考或重修后仍不及格的,定为基本称职等次;对受到纪律处分的,按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八条 经所在部门(单位)同意,参加在职非脱产研究生教育的,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,每年在享受年休假基础上,可再增加20个工作日的假期用于学习。确因学习需要,经本部门(单位)同意,假期也可适当延长。

第九条 参加在职研究生教育的,应在学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,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须经所在单位同意,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。

第十条 学员报销学费时,要持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(学费)票据原件到同级人事部门审核备案,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报经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后,所在部门(单位)按规定的比例报销学费。参加同等学历(位)的在职研究生只能享受一次本意见规定的鼓励政策。

第十一条 参加在职研究生教育的工作人员,须与本单位签订协议,在研究生毕业后,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原则上不得少于5年,如因个人原因违反协议调离本单位或本市的,须由本人全额退还报销的学费。

第十二条 市、县区财政每年在年度预算中列入一定的专项资金,用于列支参加在职研究生教育工作人员的学费支出。

第十三条 对确因特殊培养需要,由上级人事(组织)部门选派接受研究生教育的,按选派相关规定办理。

第十四条 企业单位参照本意见执行,学费报销部分由企业承担。

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1年4月18日印发

 

研究生考试保过班

详情请致电13805302999

地址: 菏泽学院远程教育学院     邮编: 274000   电话: 1380530299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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